|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会定名为益阳市测绘学会。 第二条 性质 益阳市测绘学会,是由全市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成立的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我市发展测绘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会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培养测绘科技人才,促进测绘科技与经济结合,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益阳市科协、益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湖南省测绘学会的指导。本学会挂靠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在湖南省益阳市康富北路105号,邮政编码413000。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的市内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开展和应用。 (二)开展和促进民间测绘科技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加强同市内外测绘科学技术团体的学者的联系和合作。 (三)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等。 (四)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七)评选、推荐测绘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兼职人员。 (八)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积极发挥本会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 (十)在业务上指导本市测绘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测绘行业和测绘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部队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和批准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批准入会后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学术活动、业务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3、获得本会有关资料的优惠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7、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承接本会的科技咨询或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本会协助技术培训; 5、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7、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8、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举办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七)表彰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测绘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理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于;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